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A是面料供应商,B是服装公司,C是服装加工厂,D是上海贸易公司。B与A签订面料购销合同,订购一批面料。B与C签订服装加工合同。B与D签订服装买卖合同。由于A面料供货延期,导致C来不及加工生产,最终导B的成衣延期出货。按照B与D签订服装买卖合同的约定,B被索赔了17000元。由于A和B对索赔款存在争议,最终成诉。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我方的实际损失,没有支持违约金。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研究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和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双方没有按照合同内容实际履行,但是A在微信聊天中,从答应的5月20日发货,一直推到6月11日,从而延误B生产进度,故构成了违约。
律师观点:
订立后的合同,双方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果不愿履行,可以通过增加补充协议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