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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流程及注意事项

作者:姚卫才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次举报

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特别注意: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时限: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对象: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申请。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如果遇到工伤纠纷,又不了解仲裁诉讼流程的,建议找律师!!

第一、需要考虑到自己是否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和公司扯皮。

一个完整的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及执行程序。单就仲裁程序而言,法律规定的劳动仲裁时限在45天内结案,但实际上从申请仲裁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往往半年左右。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还要到法院进行一审和二审。不履行裁判文书的,还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审审限6个月,二审审限3个月,执行无固定期限。整个程序下来往往需要1年半到2年时间。当然,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要经过这几个阶段,有些可以在仲裁阶段结案。在各阶段,当事人要进行立案、领取通知、出庭和领取裁判文书等工作。所以,如果当事人有充足时间,可以自办理,不必请律师;如果很忙,建议请个律师全程代理。

第二,自己的仲裁和诉讼知识储备是否足够。

相关知识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也包括证据规则和举证质证技巧。实体法除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几部“好找”的大法外,还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颁规章及多如牛毛的红头文件。证据规则和举证质证技巧极其重要,决定争议胜败。任何主张都要相应的证据证明,不能举证证明的,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单位聘请了律师,或者由人力资源方面的专业员工代理出庭,若劳动者自行出庭,则双方在法律和规则的运用上严重不对等,劳动者可能要吃大亏,请律师能平衡双方实力。

注意事项:

千八百块钱的仲裁案件,没有必要请律师,万元以上的案件应该请律师。聘请律师要花钱,如果通过律师能多得权益,那么请律师就是值得的。囿于专业,劳动者主张权益往往不充分,该主张的没主张。如某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发现委托人少主张了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仅此一项就少计算了1.2万元。通过律师代理,变更请求,最后获得仲裁裁决的支持。

三、工伤申请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五、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注意事项1: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注意事项2:不服工伤认定结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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