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人工作中发生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
1、要根据承包人与被承包人之间的关系确定。
(1)如果双方是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关系,不存在工伤问题,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2)如果双方是劳动关系,承包人工伤认定才可能成立。
2、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赔偿协议效力的界定
实践表明,有条件地承认一些协议的效力既符合劳动法的原则与理念,也有利于劳资双方关系的健康发展和纠纷的有效解决,且有利于节约审判的资源。应从如下方面对赔偿协议予以审查:
1、审查协议内容有无违法条款。双方达成的协议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合同的性质,如果有效,法律将给予保护。作为了断双方争议的协议,合法是前提。合法的前提是协议中有无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条款、有无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比如:“不得申请仲裁”、“不得诉讼”、“对工伤复发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等等,如果存在这样的条款,应认定无效;同时应审查用人单位计算的数额有无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如果未按规定的方式和基数计算,应确认无效。
2、劳动者是否放弃权利的合理性审查。工伤赔偿协议,从一定程度上与其说是双方之间协商的结果,不如说是用人单位的决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发生工伤事故甚至工亡后,劳动者一方的要求就是得到赔偿,有时劳动者为了及时得到治疗而接受用人单位的条件,放弃其部分权益。作为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应当对劳动者放弃权益部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因为在协商后劳动者仍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存在误解或者协议显失公平,一旦超出一定范畴,则应认定劳动者放弃部分为无效。这里的合理性,笔者认为,主要掌握劳动者获得的实际赔偿额与应得赔偿额之间的差距是否在一个合理限度内。不妨以《民法典》约定违约金的比例作为参照,所让数额在应得赔偿额20%以内。
3、审查订立协议时有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这是对劳动者一方订立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进行审查,如果存在上述情节,应认定为无效。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2年
6536分 (优于93.48%的律师)
一天内
36篇 (优于73.0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