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卫才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2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为某公司供应布匹,被告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原告与被告协商偿付货款事宜。原、被告双方签订付款协议,约定:某公司:某某人必须于2019 年 1 月 30 日前付清。后原告以被告债务加入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以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协议是职务行为,债务与被告无关为由进行抗辩。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构成债务加入,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主要争点在于被告签订协议是否能认定为个人债务加入行为,换言之,被告所签为“兄弟公司:某某人”付款协议内容能否解释为是被告个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涉及意思表示的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本案中,除了要从冒号的一般用法解释“‘某公司:某某人’付款”的客观含义,即冒号表示提示下文,指出某某人(被告)承担债务;更要从平时原、被告双方交往中的细节考察交易习惯,从交易习惯中发现被告有承担债务意思的可能。 在经济交往中,交易双方都会订立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的书写应当符合语法、符号使用要求,避免引起歧义而增加不必要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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