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的角度考虑,有以下四个角度:
该签订合同未生效该合同无效该合同可撤销该合同可解除上诉四点存在递进的关系,我们需要一层一层考虑下来。如果合同未生效,则不存在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如果合同无效,就不需要考虑撤销的问题;如果合同可撤销,那么合同就不需要去解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包括自始无效和因撤销无效
,无效的情形主要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结果是恢复到合同订立前未履行的状态,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也都不再具有约束力(争议解决条款除外),考虑到我们不想履行的合同基本为有效合同,在此不再就合同无效赘述。
合同解除,根据《民法典》的第五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看出,合同解除时,也不需要再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那么合同无效和解除的区别在哪里呢?
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合同解除则是需要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存在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事由。但是相对的,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会严格许多,因此在选择诉讼策略的时候,我们可以优先考虑是否存在靠谱的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权,如果有可以行使的解除权,不要轻易主张合同无效。当然,以上选择要充分考虑合同的具体内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