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李某甲诉称,其与李某乙是父女关系。2012年12月31日,李某甲的母亲李某丙与父亲李某乙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李某甲随母亲李某丙生活,因母亲李某丙无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所以离婚协议约定李某甲的一切费用由父亲李某乙负担。2019年9月1日开始至今,李某乙未再支付李某甲的生活及学习费用,李某丙目前连自身生活都难以维持,再加上李某甲现正值上学,仅靠其一个人无法负担李某甲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故李某甲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某乙支付李某甲高中三年抚养费36,000元(每月1 000元),高三下学期学费830元,大学四年学费40,000元(每年10 000元),大学四年生活费72 000元(每月生活费1 500元,48个月),以上合计148 830元,直到李某甲经济能力独立为止;2.诉讼费由李某乙承担。
李某乙辩称,其与李某丙离婚后,李某丙不在南昌,实际看护照顾李某甲生活学习的是李某乙及其父母,其间李某甲的各项费用均由李某乙承担。2020年11月,李某甲搬到学校住宿,但李某甲的部分学习费用依然是李某乙支付,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甲已年满18周岁且已读大学,要求支付大学学费和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李某乙不再有义务支付李某甲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乙、李某丙系李某甲的父母,二人于2003年4月17日生育女儿李某甲。2012年12月31日,因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李某甲(女)9岁,归李某丙抚养;李某丁(男)7岁,归李某乙抚养;两个小孩的所有费用由男方承担。离婚后,李某乙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负担了李某甲大部分生活学习费用至李某甲高中毕业且年满十八周岁,之后未再支付过李某甲生活学习费用。李某甲母亲李某丙支付了李某甲高中期间部分生活学习费用,并在李某甲考上南昌航空大学后支付了李某甲大一学杂费及其他生活费用。李某乙离婚后又另行重组家庭并生育一幼子,目前李某乙在南昌经营一家门锁店生意。现李某甲办理了国家无息助学贷款。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赣1030民初***号民事判决:一、李某乙给付李某甲就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每月750元,限于每月10日前付清,从2021年9月开始支付至李某甲大学毕业时止;二、李某乙给付李某甲大学四年期间学费每年6 000元,分别于每年9月10日前付清,从2021年支付至2024年;三、驳回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赣10民终***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21)赣1030民初***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满十八周岁且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子女,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乙不再有给付李某甲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正确。就我国人情伦理及社会传统习惯而言,大多数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是愿意培养子女进入高等学府,供养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从道德层面来讲,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也应对尚在就读高等教育,一时还无法独立承担自己生活、教育开销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责任,让孩子完成学业。但正如前款法律规定,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在本案中,李某乙将李某甲抚养至接受高等教育,还有两子需要抚养,其中幼子不足一周岁,在李某乙提出其已不具有负担能力,且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乙具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还要求李某乙承担李某甲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不是当代青年独立自强的应有之义。且李某甲目前已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能够弥补在校期间各项费用不足,该贷款系无息贷款,可以在毕业后分期偿还。在国家、学校有各种政策资助贫困学生的情况下,李某甲完全可以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获得生活费,这也有利于培养当代青年人的独立自主能力,符合中华民族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传统美德,体现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审判决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建立父母子女之间浓厚亲情维系以及树立优良和谐家风是正确的,但忽视李某乙的负担能力和李某甲的实际情况,判决李某乙给付李某甲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错误,应予以纠正。
司法观点
1.子女读大学后能否继续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认定
由于目前大学收费较高,一些离异家庭中就读大学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难以得到保障。从全国法院 2004 年至2006 年一审受理抚育费案件的数量来看,每年都有 2 万多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该说争议不大,关键是对已成年但尚在校就读子女的抚养问题颇有争议。
成年子女抚养费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下仅限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先后有多项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规范。一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法于2020年失效)第12条规定了一个前提:“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三种情形,即:(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该规定并未对在校就读期间的学历教育范围作出区分,成年子女只要在校就读,就可以依据该条款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二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基本采纳了上述意见,但对学历教育范围作出区分,考虑到进入大学后,绝大多数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三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沿用了该规定,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学历限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以此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初衷是考虑大学教育并非义务教育,进入大学学习的成年子女是为自己以后更好地就业创造条件,负担大学费用不应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样可以鼓励成年子女勤工俭学,凭自己的劳动收入完成大学教育。
但从该司法解释施行后的情况看,有不少学者和法官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条规定比较超前,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现在大学学费日益高涨,靠成年子女自己勤工俭学很难完成学业。一般家庭的父母当然会尽自己所能支付孩子上大学的费用,而对于一些离异的家庭,情况就不容乐观。有的继父或继母不愿支付继子女的大学学费,从而引发纠纷。而对于起诉到法院请求父母支付大学教育费用的,法院只能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2.对大学生要求支付抚养费的实践探索
(一)对于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履行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能基于子女日后的生活、教育考虑,在离婚协议书约定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至其学业完毕之日。在实施的过程中,子女年满 18 周岁,一方不愿意继续支付抚养费时,子女能否依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要求另一方继续支付抚养费呢?
实践中对此有两种审判思路:第一种观点认为,抚养费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情况下只需付至子女年满 18 周岁,因此超过 18周岁抚养费的约定,实际上是一种按月给付的赠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具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上虽规定抚养费需付至 18 周岁,但该规定并非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抚养费的支付期间向后顺延,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双方离婚协议经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备案即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对双方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子女可以依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要求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二)成年子女能否追索之前未付的抚养费该问题在实践中,也有很大争论。有的观点认为可以追索,有的认为应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笔者认为,抚养费的拖欠并不能够简单地认定为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抚养费设立的目的与价值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茁壮地成长。子女在成年之后,无论是否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抚养费所体现的法益已经不存在。也就是说,成年后的子女丧失了抚养费的请求权。既然实体权利已经消失,那么也就不存在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同时,笔者认为,夫妻对于子女均负有抚养义务。所以,虽然成年子女不再具有抚养费的请求权,但是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原配偶一方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不仅承担了自己的义务,还承担了对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所以,配偶一方就自己多承担的抚养费还是具有返还请求权,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裁判规则
1.已满 18 周岁的子女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自愿承担的,法院可予释明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某某与徐某、石某抚养费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已满 18 周岁的子女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如不具有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20 条规定情形的,该子女仅有诉权,但 无胜诉权。诉讼中,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自愿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予释明后驳回原告的诉 讼请求,而不应径直判决其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案号:(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 1915 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 年第 12 期
2.已满 18 周岁在校大学生已经可以独立生活,父母不再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小筝诉倪某抚养费纠纷案案例要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已满 18 周 岁的在校大学生,依法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 标准,父母不再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 年 5 月 18 日第 3 版
3.父母对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智力状况正常,且完全具备劳动能力的子女, 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
——小刘诉刘先生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已满 18 周岁的在校大专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父母不再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其向父母主张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 年 6 月 8 日第 3 版
4.已成年且能够独立生活的大学生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王真诉王星星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已成年的在校大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未丧失劳动能力、能够独立生活的情形下,父母不再承担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人民法院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20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