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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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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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性质如何确定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238人看过



 

案例:叶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其购买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后刘某到法院起诉请求与叶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叶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叶某与刘某离婚,并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一审离婚案件法院作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后,叶某不服提起上诉。叶某的父母随即向另一法院另案起诉叶某,主张购房款的性质为借款,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购房款的性质为借款,后叶某持该民事调解书在离婚案件的二审期间主张购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一审中的庭审笔录载明,一审法院曾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均回答说没有。二审中叶某又提出购房款系夫妻双方对外的共同债务,并提供了自己书写的“借据”,借款日期为二年前购买房屋的时间。刘某认为这张所谓的“借据”是叶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后补的,坚持认为购房款的性质为赠与。

 

分析: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人的举证责任,诸如证人出庭、汇款交易记录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在父母实际出资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当然,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性质,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问题的难点在于,在离婚诉讼双方利益对立时,子女给父母补写有关“借据”是分分钟的事,配偶一方往往无可奈何。如果“借据”是诉讼前写的,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将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出资认定为借贷性质应该没有争议。但对“借据”的出具时间无法确认时,根据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案涉房屋产权证书上载明的产权人为叶某和刘某、叶某和刘某在离婚案件一审时陈述对外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这一系列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叶某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

 

结论: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 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应当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 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 年第 2 辑(总第 66 辑),执笔人:吴晓芳,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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