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李男与被告张女经他人介绍自由恋爱并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张女因工作原因被派驻到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两人感情逐渐淡薄。2016年5月,李男前往张女住处发现张女有和他人同居的证据,进而发生扭打,经派出所协调,双方达成离婚协议:“鉴于张女在与李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同居关系的行为,严重伤害李男的感情,婚姻已无法继续,李男同意与张女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为此,双方达成协议:(1)张女给予李男青春损失补偿费20万元;(2)张女和李男共同向好朋友王某所借50万元,由张女在一年内分4次归还;(3)截止离婚之日,家庭所负其他债务均由张女承担。张女承诺: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周内协助李男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签订后,张女感到显失公平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李男遂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向某县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张女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张女辩称,同意离婚,但其他内容是在李男胁迫下签订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张女在协议中所承诺事项,均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为前提,既然双方登记离婚不成,则应依法认定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请求法院驳回李男有关青春损失补偿费和家庭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
本案对判决双方离婚均无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登记离婚的条件未成就的情形下,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
结论:人民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法审查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具体内容。如果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处分且当事 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该非财产分割条款表示反悔时,一般应认定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没 有生效。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 年第 2 辑(总第 50 辑),执笔人:肖峰,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