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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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工厂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和生育子女,这类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686人看过



 

法律分析: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并且《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因此,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女职工不得生育子女等条款,此类条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类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实践中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情形,一定要向主管该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和举报,使其受到应有的制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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