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教育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村学生考上大学,到异地就读,并通常将户口也迁移到所在的学校。当这些学生的家中遇到征地补偿问题时,很多人都会有疑问,这些学生能不能也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其实,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虽然户籍迁出了农村,但并不表明其已经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仅仅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学费、生活费等都是通过在农村的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自己并没有生活来源,属于典型的消费者。
某些地方也对此类情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银川市2010年颁布的《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13条就指出,被拆迁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承包地且户籍在被拆迁村队的人员或征地拆迁时已出生并持有计生部门核发准生证的人员(必须是户主直系亲属);
(2)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士兵;
(3)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4)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因此,在校大中专学生仍然是征地补偿费的享有者,可以参与原户籍地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虽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分配,但如果就此排除大中专学生的分配权利,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综上所述,迁出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学生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权利,不应排除他们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法律依据:《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十三条 拆迁安置房屋面积按被拆迁人口计算。被拆迁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承包地且户籍在被拆迁村队的人员或征地拆迁时已出生并持有计生部门核发准生证的人员(必须是户主直系亲属);
(二)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士兵;
(三)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