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对承包地上的投入进行补偿的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设置这条的目的,是解决土地实际经营者的后顾之忧,鼓励实际经营者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凡在承包地上作出的投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都可以要求补偿。对承包地的投人,包括为增加肥力进行土壤改良,为方便灌溉修建水渠、蓄水池、打井,为种植蔬菜搭建大棚、等等。但是,应该确定的是,对承包地投人的补偿应当与投入的价值相当,投人方不应该漫天要价,接受承包地的一方也不得恶意压价,应该公平合理。如果双方无法就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请评估部门进行评估。关于补偿的方式,可以由双方约定。另外,关于上述补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要求承包方给予相应的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