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外嫁女在原村是否仍然享有承包权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于上述法条的规定应该这么理解: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的,妇女嫁入方所在村应当尽量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有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可以分给嫁入妇女一份承包。没有上述土地,在因人地矛盾突出等特殊情况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小调整时,应当分给嫁入女一份承包地。如果当地既没有富余的土地,也不进行小调整,而是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上述做法都是为保证出嫁妇女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拥有一份承包地。所以,判断外嫁女在原村的承包地是否可以被收回的依据,关键是看其是否在新村中重新取得了承包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