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自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各种土地,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在承包土地之后,只是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因此,农村土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一项权利,一旦农民的身份不再存在,则就此享有的权利也应当收回。据此,如果农户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自留山、自留地理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然后再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此类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经营使用。
虽然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户在土地上投资的利益不受保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因此,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承包的自留山或者自留地交回发包方,农户利用土地所获得的农作物、农产品、林木果树均应当归其所有,同时农户对于其为了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进行的投入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如果农转非的农户在自留山、自留地等种植果木或者有其他投资,其种植的果木就是其承包生产的收益,当其将自留山或者自留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时,则当然可以对其种植的果木进行处理,从而获得自己劳作的收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