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此,各地方政府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已失效)第4条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首先,登记为非住宅用途,实际产生经济效益的房屋均可获得停产停业补偿。其次,对于登记为住宅用途,但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停产停业补偿:第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第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第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第四,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