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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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6日|分类:拆迁安置 |302人看过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因此,当事人注意补偿协议有关细节问题的约定就显得十分重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5 条的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要写清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位置、面积等信息。

2)要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如果是货币补偿,要写清楚补偿标准和数额,以及支付方式,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如果是产权调换,要写清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位置、面积。如果是旧城区改造,可以主张就近安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对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进行协商并确定金额。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③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征收人负责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费用,在合同中一定要载明。

4)停产停业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的规定,如果房屋是用于商业用途,要对停产停业的损失数额进行约定,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合理。对于具体的数额,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此外,要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补偿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规定违约条款有利于维护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征收人和相关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征收,导致被征收人长期未依法得到补偿安置的,房价上涨时,征收人有义务保证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征收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无适当房屋予以产权调换时,则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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