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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权利?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2日|分类:拆迁安置 |566人看过


 

法律分析:如前所述,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生效之后,被征收人即享有以下权利:

第一,异议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提出异议。

第二,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以及给予补偿之后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还没有搬迁的,被征收人有权对被征收的房屋继续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被征收人可以继续住在被征收的房屋内;又如,被征收的房屋在被征收前已经出租给了某人,那么该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到期,被征收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当然,这种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三,求偿权。被征收人的求偿权是指其向征收人索要征收补偿和安置费用等的权利。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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