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装修装饰公司经过相关的资格考查,熟知装修业务,在专业技术、安全保护等各方面都是符合国家行业要求的,能够处理好装修时出现的各种问题,而且其装修的成果也具有质量保证,很少甚至不会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法条做出了上述规定,要求装修公司在承接装修工程时,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住户在选择装修公司时,也要选择那些具备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