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开发商发放售楼广告以及宣传材料等,已经成为开发商促销自己商品房预售项目的主要手段之一。但由于我国商品房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商品房宣传广告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致使一些开发商利用售楼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从而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为了规范开发商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邀请对发出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要约对发出人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购房者在判断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作出的承诺有无法律约束力时,要看售楼广告的内容是否是“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如果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售楼广告就可以视为要约,即使未明确写入合同,也可以约束开发商。
一般来讲,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经常出现的“南北朝向”“一梯两户”“60%以上绿地覆盖”“6000 平方米社区服务中心”等内容,因直接影响到房屋的售价,所以可以看作要约。而诸如“温馨家园”“风光秀丽”“商机无限”等宣传内容,则只能作为要约邀请,对开发商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