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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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前要通知债权人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447人看过



 

法律分析: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其债权人是享有知情权的,企业合并是一种企业运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情形,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原有某一公司的方式为吸收合并,合并后成立—家新的公司就属于新设合并。公司的合并可能会出现强强联合的情形,也可能会出现比自己实力弱小的情形,当合并后的公司实力比原来的公司实力弱时,就会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由此可知,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后在法定期限内必须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或者未收到通知的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这样的规定就赋予债权人知情并持有异议的权利,足以使自身债权得到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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