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行新股,是指在公司成立以后再次发行股份的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不公开发行,即新股由公司股东、职工或者定向人员认购,不由社会公众认购。另一种是公开发行,即新股份全部或部分由社会公众认购,余下的由公司股东、职工和定向人员认购。根据您所说的情况,贵公司发行新股采用的是不公开发行方式。但是无论是公开发行或是不公开发行,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的,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由于股份可分成普通股和优先股、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等,因此需要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新股是什么类型的股份以及发行的数额是多少。(2)新股的发行价格。即此次新股发行是平价发行还是溢价发行,发行的具体价格是多少。(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即新股开始发行的日期和停止新股发行的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