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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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能否以累计投票制形式选举董事?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6日|分类:公司法 |650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点来理解累积投票制:第一,累积投票制它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第二,实行累积投票制依照的是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第三,股东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第四,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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