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东提案权是股东的一项权利,其是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该项权利能够保证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和监督。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该规定给股东准备议题议案并提交讨论留出了充足的时间。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会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然,股东临时提案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