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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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不清楚哪些是公司财务,哪些是个人财务时怎么办?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5日|分类:公司法 |410人看过


 

法律分析: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在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注意将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开。为避免个人与公司财产相混淆,行为人不应当使用公司财产用于个人花费。如果允许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混淆的话,很容易造成行为人利用这点逃避公司债务等现象的出现。为此法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出现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的情况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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