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依据法条规定的内容可知,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由执行董事代替董事会行使职权,而且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正当利益,以促进公司能够正常运作和发展。在公司规模小,人数少时,公司设立执行董事也能起到董事会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