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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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理力争,为劳动者争取最大权益!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13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香港人2020年11月16日入职A酒店,任中餐总监,入职后签了两次劳动合同,月工资60000元+3000元补助,每月15日银行转账发放,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申请人数月未为申请人缴纳在职期间五项社会保险,2022年11月12日公司电话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11月15日最后一天上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形成本案。

【办案过程】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疫情期间酒店有一段时间处于封控,对于疫情工资应该如何发放存在了巨大的分歧。我们对案情反复研判,制定了最佳的诉讼策略,通过收集调查证据,举证、质证,庭审时据理力争,取得了较为完美的结果。


【相关法律文书】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市劳人仲案字[CB2023]第056号

申请人:张三,男,港澳居民居住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凯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西安A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报酬等发生争议,申请人诉至本委。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方**独任审理,梁**负责庭审记录。在审理期间,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李凯季、陈*,被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吴**、孙**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20年11月1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中餐总监,入职后签了两次劳动合同,月工资60000元+3000元补助,每月15日银行转账发放,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申请人数月工资,被申请人采取钉钉打形式考勤但申请人系公司高管日常工作不需要打卡,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在职期间五项社会保险,2022年11月12日公司电话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11月15日最后一天上班。现请求:1、依法裁决双方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197.5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工资63000元、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1月15工资182629.52元。4、裁决被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8965.5元。5、依法裁决被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20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5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被申请人答辩:一、请人2022年1月、2022年被申请人答辩:一、申请人主张欠付2022年1月、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没有依据。被申请人仅欠付6250元工资;二、申请人主张年休假工资28965.5元没有依据;三、申请人主张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6日申请入职被申请人处,任中餐总监。双方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劳动合同附件一《岗位聘用协议》约定申请人任管理岗位,担任出品总监职务,月工资为6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在的各项社会保险。2022年11月15日申请人离职。被申请人采取钉钉打卡方式考勤,申请人在入职时签字确认学习了被申请人规章制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及附件》《收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条》;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及附件》《打卡记录》《电子回单》《港澳通行证》《A酒店公司内部通传》《商业保险缴纳记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委认为:根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提出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亦认可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申请人请求确认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依法予以支持。

国家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系基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平衡,而并非一方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疫情时期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以及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与劳动者积极协商沟通、对劳动者采取公平合理且一致的调整,而不能采取克扣工资、随意降低薪资、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等非法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按照劳动同约定诚实信用履行各自义务,行使各自权利,本案中,就申请人提因西安市疫情防控应按照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申请人的工资基数,申请人的工资标准高于行业标准约定的工资基数申请人的工资标准高于行业标准约定的工资中包含年休假和社会保险补偿、2022年常年处于基本停业或禁止堂食状态的各项主张,前述主张既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亦违反劳动法规,且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本委对上述主张均不子采信。

关于申请人提出其月工资为60000元+3000元补助的主张,被申请人仅认河月工资为60000元但不认可存在3000元补助。本委依法按照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和劳动合同》确认申请人的月工资为60000元,日工资为2758.62元。对被申请人主张2022年已实际发放1月工资3150元、2022年已放8月工资38232.38元以核减,对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欠发工资之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依法予以支持;但核算数额有误,本委以纠正。
关于申请提出的经济补偿金之请求,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确定申请人的离职原因,被申请人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申请人的该请求,因证据不足,本委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本案中,申请人自2020年11月16日入职至2021年11月15日满1符合享有年休假条件,2022年11月15日离职,经核算,申请人2022年带薪年休假为4天,故对申请人主张支持年休假工资之请求,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委依予以支持;但其核算数额有误,本委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属实。申请人虽系香港籍公民,但香港亦属于中国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例外情形。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西安A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张三2020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西安A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张三补缴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费用(具体补缴的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数额为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承担其应缴部分)。
三、被申请人西安A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清人张三工资237696.72元;

四、被申请人西安A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张三支付休假工资22068.96元。

五、驳回申请人张三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凯季,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中心会员,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