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违背配偶的意愿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能否认定为强奸罪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在理论界当中,有学者认为刑法中关于强奸的对象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因此婚内强奸还是会构成强奸罪,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本身就赋予了夫妻生活的权利,因此婚内强奸不能入罪。
笔者本着刑事辩护律师的精神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事实上在刑事实务中,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配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暂未有相关判例是认定构成强奸罪。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形成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违背妇女意志”,不能构成强奸罪。
但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的,婚姻关系实际已处于不确定中,这时候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构成强奸罪。
但这不代表妇女遇到这种情况就只能任由践踏,听天由命,在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时,难免会对女方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这种伤害往往伴随着女方反抗的激烈程度而递增,假若在施暴过程中造成女方轻伤及以上的危害结果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最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种施暴式的性交行为比单纯的家暴危害性要大得多,家暴只有一次和无数人,及时认清渣男,及早与这段婚姻撇清关系,也许是对女性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