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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李某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公尚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4月08日 14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代理人:揭志文,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2,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再审申请人李某1因与被申请人李某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1申请再审称:(一)案涉房屋转让合同的主体和报批程序均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转让合同应属无效。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1.签订案涉房屋转让合同时,李某2仍与其父亲在同一户口内,而其父亲当时已有一处宅基地房屋,故李某3的受让行为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2.李某2在只有一处宅基地房屋且户口并未迁出的情况下,不能转让该宅基地房屋。3.案涉宅基地房屋买卖未按《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二)案涉房屋是李某与妻子梁某共有,李某2作为李某1的亲戚对此应当知晓,现李某2单方签名转让案涉房屋,梁某不知情也不同意,故案涉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三)李某1与李某2虽然签订了案涉房屋转让合同,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李某1自始至终未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案涉房屋转让合同因此而无效。(四)一审期间李某2的父亲主动放弃买卖合同的利益,是李某父女以合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也是涉嫌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据此,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李某1与李某2同为上述义沙村村民,案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转让已经义沙村民委员会同意。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无不当。至于李某申请再审主张案涉房屋转让未经共有人同意应属无效的问题,案涉合同签订至李某起诉已历时七年,在此期间李某1已收取李某支付的全部购房款,案涉房屋的房产证原件、钥匙亦均由李某持有,且李某交纳案涉房屋水电费和电视费多年,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梁某对案涉房屋转让曾提出异议,故李某1再以共有人不同意转让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李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1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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