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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公尚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4月07日 11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X于2019年5月10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林XX、张XX、张X2、张X3连带向张X支付款项XXX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支付该欠款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期间的资金损失;2.判令诉讼费用由林XX、张XX、张X2、张X3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53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5530.52元,由张X负担。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围绕张X的上诉请求与事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及审理范围为:一、出卖人的认定问题,即张X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原告;二、买受人的认定问题,即张XX的相关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代理XXX公司的职务行为;三、张X主张林XX、张X2、张X3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出卖人的认定问题。在“广州市XX服装商行”未进行工商登记、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张X持有反映交易全过程的原始微信聊天记录,可清晰反映其作为出卖人接受货物订单并积极履约的过程,结合部分账单标题上载有张X姓名的字样,以及张X曾为价款接受人的事实,在没有充分反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可认定张X为案涉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故林XX、张XX、张X2、张X3主张张X非适格原告,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张X的上诉主张部分有理,本院对其有理部分予以采纳,对其无理部分予以驳回。根据二审的新证据,本院对本案予以改判,一审法院在原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基础上所作裁判不属错误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1053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张XX、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张X连带偿还货款XXX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XXX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XXX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XXX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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