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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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拖走自己的车竟成罪犯?

作者:陆军明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次举报
2026-10-02

深夜拖走自己的车竟成罪犯?

——55万宝马沦为“质押游子”:车主私力救济VS质权人血亏,谁之过?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2日上午,被害人汪某益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于2023年6月19日通过网络平台,以28万元购买一辆牌号为豫A5xxxx的黑色宝马7系二手进口轿车,行驶证登记车主系花某莹,到今天早上发现车子被盗。公安机关经研判,发现凌晨3时许,一辆牌号为苏JYxxxx的轻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在案发地将宝马汽车拖走。经联系作业车驾驶员,对方称系受车主花某莹委托拖走,并提供了车主电话17xxxxxx999。民警经联系该电话,对方自称黄某增,是车主花某莹的丈夫,因之前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借款,后未按时还款被擅自转卖,通过车辆保险信息查到车子下落后,委托拖车公司到江苏省常熟市将汽车拖走。民警劝其主动到案说明情况协商解决,但是对方拒不配合。

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查明:

2022年12月10日,黄某增、花某莹至河南省唐河县某二手车经营部,由花某莹与谢某分别签订《借条》、《售车协议》各一份。《借条》主要内容:借款人花某莹于2022年12月10日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借款期限2022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21日。月利率1%。如到期未还清本息,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售车协议》主要内容:花某莹将豫A5xxxx宝马汽车卖给谢某,价格人民币15万元。当日谢某转账给花某莹人民币15万元。

到期后花某莹、黄某增无力还款赎车,经多次协商不成,2023年4月4日,谢某将涉案宝马汽车连同行驶证、《借条》、《售车协议》、转账记录等,以155000元转让给郭某伟。2023年4月17日郭某伟又以169400元,将该车以质押债权形式转让给孙某。2023年6月19日,孙某又将该车以265000元,以质押债权形式转让给汪某益。

民警经多次电话联系黄某增,规劝其和花某莹到案。但是黄某增、花某莹自恃系车主,以民事纠纷为由一直拒不到案。2023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决定对黄某增、花某莹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

异议投诉

花某莹发现自己被上网追逃后,一信多投给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认为“二手车经营部”转卖涉案宝马车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报案人未取得所有权,自己取回车辆属于行使所有权的合法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要求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监督撤案,解除其犯罪嫌疑,并扬言要进行网络曝光。经工作,其丈夫黄某增于2024年1月25日,携带信访投诉信件先期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执行刑事拘留。

据黄某增供述、辩解,2022年7月1日其和花某莹以总价55万元购置了该宝马汽车,其中40万元系银行抵押贷款,还款期限36个月。2022年12月10日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妻子花某莹名义向谢某、李某质押车辆借款15万元,被套路签订了阴阳合同。虽然在借款期限内未还清本息,但是陆续已向隐名的出借人李某支付利息、归还本金合计25000元。至2023年4月28日,备好款项准备赎回车辆时发现已被谢某转让,报警后河南省唐河县警方以民事纠纷为由不受理,后无奈通过私力救济追回车辆。并称在拖车现场留有本人信息,拖车后曾打电话给常熟当地派出所备案,汪某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刑事报案。否认本人的行为是盗窃犯罪。

意见分歧

关于黄某增、花某莹的行为定性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一方面,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财产犯罪是对所有权整体如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能的侵犯,出质人作为所有权人不可能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窃回质押物的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损害的后果;另一方面,主观上,出质人只是重新取得车辆的占有权从而全面恢复本就拥有的所有权能,既没有消除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索赔等后续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难以成立财产犯罪。因此,黄某增、花某莹的行为仅是违反了质押合同,属于民事违约。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质权人合法占有之下的质押物应当受到刑法保护。黄某增、花某莹窃取质押物的行为强行改变了汪某益对财物的合法占有,致使汪某益丧失了对质押物的占有,使得质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面临无法偿还的风险,现实地侵犯了法益,故应认定为盗窃罪。本案中先后三次质物转让,导致质押借款数额增加,该情形并未告知黄某增、花某莹,故黄某增、花某莹对后三次转质增加的债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以谢某向黄某增、花某莹实际交付的借款15万元来认定本案的盗窃数额。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构成盗窃罪,但是认为盗窃的对象是质押物本身,故盗窃数额应当以质押物本身的价值认定,即本案盗窃数额认定为宝马汽车的实际价值。

案件分析

车辆所有权人非法取回他人占有的本人所有财物,究竟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能够认定为财产犯罪,理论与实务均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可以认定为财产犯罪;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难以成立财产犯罪,只能按民事纠纷处理。

黄某增、花某莹在背负数百万元巨额债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虽然是涉案汽车的所有权人,但是在质押给他人合法占有后,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转移占有,并长期逃匿,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当认定其对当初的质押借款金额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构成盗窃罪。

(一)黄某增、花某莹从汪某益处秘密窃回质押车辆的行为构成盗窃

1. 黄某增、花某莹秘密窃回自己所有但他人合法占有的质押物的行为侵犯了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合法的占有关系应当受到刑法保护,出质人窃回质押物的行为现实地侵犯了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具有法益侵害性,应当予以进行刑法评价。

本案中,黄某增、花某莹将涉案奔驰轿车质押给谢某,并取得借款,涉案车辆由谢某占有。黄某增、花某莹逾期未赎回车辆时,谢某有权依法处理,并优先受偿。后黄某增、花某莹逾期未赎回。涉案车辆无论是继续由谢某占有,还是通过质押债权转让等方式由其他的人占有,在黄某增、花某莹未赎回车辆前,相关人员对车辆的占有权能够对抗黄某增、花某莹对车辆的所有权,故黄某增、花某莹不能认为车辆是自己的,车辆在价值份额上还有自己的部分,就擅自将车辆从占有人处取回。虽然黄某增、花某莹对车辆后续的质押债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并不知情,但其对车辆处于他人占有、使用的状态却是明知的;黄某增、花某莹未经权利人汪某益的许可,雇佣他人使用备用的车钥匙将涉案车辆开走并自己使用,系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车辆,有盗窃的故意与行为。

2. 黄某增、花某莹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强行改变占有本身并不足以宣示非法占有目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自己所有但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能够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但并不意味着就构成盗窃罪,还要结合非法占有目的来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中的“非法”应当根据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进行理解,这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前提。行为人若没有占有他人财产或使他人转移财产的合法依据,却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强行改变他人的合法占有状态,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黄某增、花某莹尽管窃回的是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质押车辆,但是因为该质押车辆处在质权人合法占有、控制之下,显然主观上具有排除质权人的合法占有的意图,取回之后也是为了继续利用该车,具有利用意思,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上,黄某增、花某莹在挥霍借款、背负诸多债务的情形下采用秘密手段窃回质押物本身就含有没有能力偿还债权的意思,当质押物被取回以后最终将导致债权沦为一纸空谈。

(二)应当以质押物初次担保的债权数额15万元作为盗窃数额的认定依据

根据价格认定意见来认定盗窃数额,是司法实践中采用的常见方法,究其本身而言,并没有什么不当之处。但具体到本案,不应直接将被盗财物价值作为盗窃犯罪数额。

黄某增、花某莹以涉案车辆为质押物向谢某借款,负有向谢某按照约定还款的义务;在黄某增、花某莹逾期未还款赎车时,谢某有权处置车辆并优先受偿,黄某增、花某莹的还款数额即为其责任范围。在黄某增、花某莹盗窃涉案车辆时,其意图非法占有的数额应以其还款责任为限。黄某增、花某莹将车辆质押给他人用以借款的数额低于车辆价值,如果全额将车辆价值作为盗窃数额,意味着将属于黄某增、花某莹自己的那一部分份额也认定为犯罪数额,于理不符。汪某益通过质押债权转让取得涉案车辆,黄某增、花某莹虽然从汪某益处将车辆盗走,但对在后续转让中增加的数额,因该数额并不属于质押协议中担保的范围,在处置涉案车辆时不属于可优先受偿的范围,黄某增、花某莹对相关转让的具体情况也不明,对此不承担偿还责任。即黄某增、花某莹的责任范围并不因后续的转让而扩大,其盗窃涉案车辆时的盗窃数额仍应以其质押时的还款责任范围为限。同时还应注意到,黄某增、花某莹盗取车辆并转卖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车辆占有人汪某益的经济损失,对此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024年3月,黄某增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2024年7月,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增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后黄某增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建议

(一)产权复杂的车辆交易本质是“风险与利益”的博弈,购车人应摒弃侥幸心理,以法律手段筑牢交易安全防线。若无法核实权属或风险过高,宁可放弃交易,避免陷入“钱车两空”的困局。购车应遵循三大原则:1,“先查后买”原则:彻底核查车辆权属、质押记录及司法状态,避免“带病交易”;2.“钱车同步”原则:付款与过户同步进行,拒绝“先付款后过户”的高风险操作;3.“专业介入”原则:委托律师审查合同、参与谈判,必要时通过公证或产权保险降低风险。

遭遇权利冲突时的应对建议:

1.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查封车辆:若发现车辆被原车主或他人侵占,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车辆被再次转移或变卖。

2.提起确权之诉。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车辆权属,阻断后续争议。

3.刑事报案与民事索赔并行。固定刑事报案证据:若车辆被秘密取回,及时报警并提供交易文件、占有证明(如钥匙、停车记录)等,推动公安机关立案。

4.同步提起民事赔偿。主张卖方或中间方违约/侵权,索赔购车款、维权费用及车辆贬值损失。

5.谨慎应对执行异议程序。举证实际占有与善意:若车辆因原车主债务被查封,需提供付款凭证、交付记录等证明自身已合法占有且无过错。

(二)车主三大行动准则

1.“契约严守”:严格履行质押合同义务,避免因违约丧失主动权。

2.“法律优先”:纠纷解决首选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杜绝私力救济触犯刑法。

3.“证据为王”:全程留存书面证据,确保在民事、刑事程序中占据有利地位。

车主在质押交易中需清晰认知“所有权”与“合法占有”的法律边界,任何试图绕过法律程序的行为均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唯有通过合法手段维护权益,方能避免“维权变犯罪”的悲剧重演。

陆军明律师,联系电话:13706232535,曾在某市公安机关工作近30年,公职律师。长期分管、从事公安刑侦、经侦、法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剑桥颐华(常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行政诉讼
江苏剑桥颐华(常熟)律师事务所
1320520********19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