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衍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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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发布者:马衍宗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12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冯XX遗产(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巷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112XXXXXXX-100XXXX0501~0);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冯XXXX银行(尾号3771)存款90371.1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大儿子冯XX于2019年7月1日在家中因疾病突发死亡,冯XX生前留有一套房产(坐落于西安市未央区XX巷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112XXXXXXX-100XXXX0501~0)。被告一为冯XX妻子,被告二为冯XX女儿,其为冯XX母亲,现其年事已高,未有劳动能力,且长期需要护理陪护,关于遗产分割问题与二被告进行了多次联系,由于二被告拒绝见面而无法协商,故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张XX、冯XX共同辩称,原告与被继承人冯XX没有关系,没有权利参与被继承人遗产分配。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属于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权利继承冯XX遗产。其次,鉴于原告年事已高,需要确认其精神状况,核实本案是否系原告本人意愿。另辩称,因其办理被继承人丧事的费用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主张的银行存款,故该存款不应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并没有留下银行存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系被继承人冯XX之母,被告张XX系被继承人冯XX之妻,被告冯XX系被继承人之女。2019年7月1日,被继承人冯XX去世。经核实,被继承人冯XX去世后名下有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巷XX幢XX室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112XXXXXXX-100XXXX0501~0、建筑面积125.8平方米);截止被继承人冯XX去世时(即2019年7月1日)其名下的XX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3771银行存款余额为90371.12元。现因被继承人冯XX生前未立有遗嘱,原、被告之间就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故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请求如前所述。诉讼中,因双方分歧太大,致使调解未果。


诉讼中,因原、被告双方就被继承人冯XX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巷XX幢XX室的房产未议价一致,原告遂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屋的价值进行司法评估,后经陕西XX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4月7日进行了公司名称变更,变更登记为“陕西XX公司”)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本公司评估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工作程序,利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准确的计算,并结合估价经验和对房地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分析,现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价值时点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为¥132.95万元……”,由原告李XX先行垫付鉴定费5825元。原告对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无异议,被告张XX、冯XX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提出书面异议后申请评估人员到庭接受质询,陕西XX公司估价师杨X、刘X到庭对其单位出具的估价报告进行了专业解释,认为估价程序合法,估价结果合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另查,被告张XX为被继承人冯XX办理丧葬事宜及购买墓地等共支出61621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本案中,原告主张分割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巷XX幢XX室的房产及被继承人冯XX名下截止2019年7月1日的XX银行存款90371.12元。被告张XX系被继承人冯XX的配偶,故本院确认冯XX的案涉遗产分割如下:一、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巷XX幢XX室的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归被告张XX所有,被继承人冯XX截止2019年7月1日其名下的XX银行存款余额为90371.12元的二分之一归被告张XX所有;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告李XX系被继承人冯XX的母亲,被告张XX系被继承人冯XX的配偶,被告冯XX系被继承人冯XX之女,三人均依法享有继承权,即每人均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巷XX幢XX室的案涉继承的房产经依法评估总价值132.95万元,对于被告张XX、冯XX主张鉴定评估结果程序不合法及评估结果不规范之辩称,因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采取折价及适当补偿的方法,应由原告李XX继承:132.95万元÷2÷3人=221583.33元,案涉房产应由二被告继承,又因原告主张继承房屋对价款221580元,系其自愿,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房屋对价款221580元。三、被继承人冯XX截止2019年7月1日其名下的XX银行存款余额为90371.12元的二分之一即45185.56元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冯XX的遗产,但考虑到被告张XX已为被继承人办理丧葬事宜花费61621元的客观事实,相互折抵后,本院酌情认定被继承人冯XX名下截止2019年7月1日的XX银行存款90371.12元应归被告张XX所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冯XX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巷XX幢XX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112XXXXXXX-100XXXX0501~0)归被告张XX、冯XX所有。


二、被告张XX、冯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继承房产的对价款221580元。


三、驳回原告李XX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鉴定费5825元,原告李XX均已预交,由其自行承担4825元,剩余17500元由被告张XX、冯XX共同承担,并于支付上述款项时给付原告。

马衍宗,陕西创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业期间,带领团队开拓进取、屡创佳绩,擅长债务纠纷、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创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1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离婚、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