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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被转移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救济

发布者:李斌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0日|分类:工程建筑 |4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我接手这个案件时,当事人已获得了一份生效判决(2013年的判决),对方赔偿我方当事人100万元。可是当我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对方已经在我方起诉时通过离婚的方式将所有财产转移到其妻子名下,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致使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

    在法院开庭前,当事人通过之前客户的推荐找到了我。经过我审查后,针对之前的诉讼做了一定的调整:

    第一,通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撤销了对方当事人与其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

    第二,我方提起了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要求将2013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一审审理时对方提交了离婚之前男方与第三人在外生子及2010年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至此双方分居的证据,认为该笔债务属于二人分居后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并且提出2013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时,我方并未起诉女方,现在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并且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我方诉讼请求。

    我方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改判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几经周折,最终我方获得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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