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事务中,除了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外,还有一个比较容易被忽视的点是户口问题。
户口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离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希望对方将户口迁出,但是对方不予迁出;
2.取得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一方,希望将子女的户口跟随自己迁移,但是对方不予配合办理(不提供户口薄原件)。
那么,对于以上两个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对于第1个问题,如果是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建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户口迁移条款,设置违约金。如果对方不予配合,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将对方应迁出户口列为诉讼请求的话,法院一般以该请求属于行政事务不予支持。
因为户口迁出需要有户口接收地,能否迁移,由公安机关来办理。
在离婚协议有约定的情况下,对方不按约定迁出户口,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也以迁出户口的请求属于行政事务而不予处理,但是会支持违约金。
违约金的设定可以起到督促对方积极履行的作用。
另外,有省份已规定,离婚一方户口应当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对方户口迁出。
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可以经告知后将其户口挂靠公共集体户。
所以,采取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这种方式时,约定好户口迁移条款,也将有助于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将对方户口迁出至集体户。
对于第2个问题,部分省份的户口管理规范已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有抚养权的一方迁移。
如果另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抚养权人无法迁移未成年子女户口,由公安派出所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的,抚养权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相关材料,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如果双方是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建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方需要配合办理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
双方有了明确约定,之后通过公安机关迁移未成年子女户口也能更顺利。
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可以将对方配合办理未成年子女户口的迁移作为诉讼请求。
此时的配合义务不同于离婚一方要求另一方迁出户口的请求,配合义务,很多法院会支持。
当然也有法院认为户口问题属于行政事务,不予处理。在法院不处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地户口管理规定,持获得抚养权的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总而言之,离婚双方无论是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为了避免后续争端,建议将户口问题一并考虑解决。
在处理过程中遇到障碍时,也可以及时咨询律师。
本文首发于公众号法绿林
作者:李会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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