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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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犯诈骗罪二审改判缓刑

发布者:宋湾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08日 4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公诉机关河南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胡某某,辩护人:宋湾,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梦珂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宗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宗院指控上诉人胡某某等人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2月8日作出(2019)豫0902刑初6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胡某某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2019年1月,原审被告人邱某某、赵某、陈某某与上诉人胡某某预谋后,邱某某指使赵某租赁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西苑小区盛景苑322号楼2单元6楼601室作为作案场所,通过赵某联系上诉人胡某某、陈某某夫妇二人参与实施电信骗。赵某、陈某某在邱某某教授、安排下按照其提供的贷款申请人信息,拨打被害人电话,谎称系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办理信用卡,骗取对方信任,再由邱某某指使其他同伙拨打被害人电话,谎称系银行工作人员帮助被害人刷流水,骗取对方转后,通过专门取款人员将赃款取岀存入胡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胡某某取出四人分赃,期间,四被告人先后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5000元、徐某某15000元、雷某某6800元、叶某某10000元。同年3月7日,邱某某、赵某、陈某某、胡某某被抓获,赃款未追回。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上诉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胡某某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上述人胡某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量刑畸重,随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辩护律师的意见

     一、本案的犯意并非由上诉人胡某某所引起的,其只是受他人的邀集而来的,胡某某参与到此案中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其在此案中所起作用很小,且也未从中获利。结合卷宗材料可知,胡某某与本案的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他们通过本案王某的介绍与本案邱某某相识,后来受邱某某的邀集去云南游玩,无意当中参与到邱某某实施的电信诈骗活动中。且从邱某某等人的讯问笔录以及一审庭审供述中也能得知,胡某某加入时间短,刚处于学习阶段,没有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也没有从中获利,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微乎其微。二、胡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小。上诉人胡某某在本次犯罪之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是其初次犯罪,其主观恶性与那些惯犯、累犯有着本质区别,所以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考虑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最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如下判决:一、维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二、撤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书第五项、第七项,即: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三、上诉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宋湾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濮阳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具有司法资格证A证,律师执业证等,法学理论功底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