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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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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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1、陆X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冠宇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6日 3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证据一、秦抚私房字第5×**房屋所有权证及抚土宅字国用(2014)25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份。证明登记日期2013年3月25日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登记日期2014年10月17日的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为赵XX,具体房屋坐落于牛头崖XXX20-2-602号,房屋性质为住宅,另附下房一间。

证据二、赵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火化证各一份。证明赵XX公民身份号码为232XXXX0019********,出生日期为1951年3月20日,2019年1月8日14时04分因呼吸循环衰竭,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去世。

证据三、2019年3月20日加格达奇区卫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办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及(2019)黑大加证内民字第504号公证书各一份。证明:1.被继承人赵XX因病去世后共有5名第一顺位继承人,婚姻状况为再婚。2.被继承人父亲赵X于2011年7月13日去世,被继承人母亲于2005年9月23日去世。3.被继承人配偶为陆X,被继承人子女为杨某、赵X2、赵X3、赵X1。4.亲属关系已经过公证。故本案原被告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证据四、2019年3月3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官场乡小峪岭后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村民赵X与妻子张XX均已去世,赵X与赵XX为父女关系、张XX与赵XX为母女关系。

证据五、2019年3月2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官厂乡头道窝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杨X为该村村民,于1990年7月因病死亡。

证据六、结婚证一份。证明被继承人赵XX与被告陆X于××××年××月××日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被告陆X系本案适格的被告。结合证据一XXX20-2-602号及下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赵XX、陆X各占50%份额。

证据七、户口本一份。证明户号为232XXXX0850211户口本,签发日期为2008年8月4日。户主为陆X,被继承人赵XX与陆X系夫妻关系,原告赵X1为其子,

证据八、(2019)冀秦二证民字第5133号公证书、(2019)冀秦二证民字第5134号公证书、(2019)冀秦二证民字第5135号公证书、(2019)黑大加证内民字第505号公证书各一份。证明四被告均放弃诉争房产XXX20-2-602号不动产的继承权。

以上证据综合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原告与四被告系被继承人赵XX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赵XX2019年1月8日去世后,四被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故本案诉争的房产中属于赵XX的份额,应由原告继承。陆X与被继承人赵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诉争房产,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赵XX的份额应由原告单独继承,所占份额应为诉争房产的50%。

被告陆X、杨某、赵X2、赵X3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的效力。

综上认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陆X与被继承人赵XX(已故)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与上述二人为父子、母子关系。赵XX已于2019年1月8日因病去世,赵XX生前与杨X另生育被告杨某、赵X2、赵X3三名子女,原告与四被告为赵XX第一顺位继承人。

陆X与赵XX婚后购买了位于牛头崖镇XXX20-2-602号的不动产,上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赵XX2019年去世时未立有遗嘱,该房屋中属于赵XX的50%份额应由原、被告四人按法定继承继承。四被告均放弃XXX20-2-602号不动产的继承权,并且已经进行了公证,因四被告居住在外地,一直未能办理XXX20-2-602号不动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并继承属于赵XX的遗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原告与四被告系被继承人赵XX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赵XX2019年1月8日去世后,四被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且已做公证,该公证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诉争的房产中属于赵XX的份额,应由原告继承。陆X与被继承人赵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诉争房产,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赵XX的份额应由原告单独继承,所占份额应为诉争房产的50%,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原告赵X1享有被继承人赵XX名下XXX20-2-602号不动产的50%份额。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X1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冠宇律师,男,1981出生,法律本科,法学学士学位,河北隆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以来,王冠宇律师长期重视实践经验与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隆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320********4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