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人失踪了、被诈骗了……遇到这样十万火急的事儿需要警察蜀黍来帮忙,可是跑到派出所去报案,却吃了闭门羹,当事人那可真是要急死了。现在好了,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那可不行了!为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公安部制定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意见指出,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以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办案规律、坚持质效并重、强化监督管理为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内容一
派出所有案不接、接报案后不依法受案立案,不作为,该咋办?
《意见》要求健全接报案登记制。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针对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的慢作为问题以及对需要查证线索才能确定是否受案立案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
针对违法受案立案的乱作为问题,明确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事前审核监督。
此外,针对不如实受案立案的问题,《意见》提出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
内容二
在一些紧急、突发情况下,还需进行接报案登记吗?
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中,有些时效性非常强。特别是对于群众报案时正在发生的案件,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往往能够有效制止违法犯罪,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对于刚发生的案件,公安机关及时赶赴犯罪现场,也容易收集证据,发现线索,利于案件侦破。
为此,《意见》明确规定了紧急情况处置优先的原则,对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立即派出警力赶赴违法犯罪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并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
这样的话,警察蜀黍既能够及时高效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能够较好地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质量,确保依法如实受案立案。
内容三
你想要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该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
目前,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实现案件统一编号和网上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报案回执上会有案件查询代码、查询网址或者电话。报案人和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以及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设置的电脑信息终端,自助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
内容四:
报案后,公安局、派出所受案立案在时限上有何要求?
《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拖延推诿。
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3、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容五
要是虚假报案、恶意报案,公安机关会怎么处理?
《意见》规定,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对于故意报假警、报假案,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也将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报案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会予以充分保障。但如果是虚假报案、恶意报案,不仅使有限的警力和警务资源浪费在处理无效警情上,无法高效打击违法犯罪,及时保护我们的权益,还有可能使没有违法的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损害公安机关执法权威,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内容六
《意见》如此贴民心,怎样才能保障这些便民举措真正落到实处?
《意见》提出,要大力提升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化水平。省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完善执法办案系统功能,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要逐步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充分利用公安机关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依法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公开案件相关信息。
此外,《意见》专门对强化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承担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主管责任,上级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条线监督,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纪检监察、督察、信访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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