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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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的亮点快看过来!

作者:王秀林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76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面简称《继承法》),制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距今已经30多年。今年,全国两会的召开,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诞生,其中继承编共4章45条,相较原有《继承法》,它以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核心,吸收了现代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的改变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条文,对法定继承人范围、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继承人宽宥制度等方面有了突破,今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继承编有哪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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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遗产范围,网络财产概括其中



本次《民法典》对“遗产”的定义颠覆了此前《继承法》“列举+概括”方式,将明确规定的遗产种类如“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牲畜、文物、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一律删除,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互联网世界的虚拟财产如微信、微博等社交账号、购买了装备服饰的游戏账号、数字货币等均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对不同种类财产是否可纳入“遗产”的判断落入了司法的自由裁量范畴中,通过法官对个案具体分析,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的利用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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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继承人有这些新变化 



本次《民法典》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新增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可代位继承,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旨在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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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继承人宽宥制度 



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也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大特色。继承人如果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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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定遗嘱形式



时代的发展也让遗嘱形式愈加多元化。民法典继承编在《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中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中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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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现实生活中,一些老人会立几份遗嘱,但是哪份遗嘱最后会被法律认可呢?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人想更改曾经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只有前往公证处才能进行更改。因为根据现行《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条规定,给一些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造成了更改遗嘱的不便。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继承编不再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同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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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所拥有的财产种类、财产形式日趋多样,使财产状态变得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也越来越多。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这些具体规定,增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




王秀林律师,现为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担任太原市长润发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拥有丰富的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5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拆迁安置、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