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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发布者:吉欢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519人看过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婚前购买和婚后购买的归属是不同的。

    首先,婚前出资购买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属于子女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种是一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如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方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则一般离婚时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及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如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双方之间有其他约定的除外;如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或安份共有,并明确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若无约定,则为等份共有。

    第三种是双方父母均出资,如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其次,婚后出资购买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方名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属于共同财产;如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另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种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三种是双方父母出资,如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实践中争议比较多,但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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