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与“重婚”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但二者又有交叉重复之处。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二人既不办理结婚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该行为并非犯罪行为,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是也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同时二人在同居时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该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管是“与他人同居”还是“重婚”,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都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正因二者有交叉重复之处,所以 “与他人同居”在被爱重婚头脑后很容易转化为“重婚”,不仅可作为离婚的依据,而且无过错方在请求赔偿的同时,亦可能提起刑事自诉,一旦涉嫌重婚罪,则婚姻没了,感情没了,前科有了。
最后说一句:同居有风险,婚姻很神圣,且行且珍惜。祝各位家庭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