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范为真|时间:2022年05月23日|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5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8号华天新城XX。
法定代表人:肖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马王堆陶瓷建筑新城XX。
法定代表人:李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为真,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审第三人:郭XX,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湖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XX公司、杨XX、原审第三人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XX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XX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上诉人湖南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江
审判员 罗XX
审判员 常晓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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