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爱迪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5日 3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问题。
本案中,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是本案的关键,本案的具体情节为雇员系该雇主单位的环卫工人,虽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为公路清洁分段承包协议,表面看双方为加工承揽关系,但是依据该协议的具体内容可以判定双方符合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而并非加工承揽关系,这是为本案原告获取赔偿的重要证据。
在证明雇主与雇员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因雇员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雇主对第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利向有过错的雇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