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亮点和变化解读
整理者:史锡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1. 自然人之外的借款合同成立时生效与否直接适用民法典,仍以借款合同成立时生效为一般原则
第一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机械的规定了借款合同成立时生效,未考虑到合同经批准方能生效的情形,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直接将其删除,此处情形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直接引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一般规定,第二款规定了合同成立时经批准才生效的情形,合同成立并不必然生效。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此做了更正,直接删除了第一版中的第十条,未再作重复性规定。
2. 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更加细化、严格,更具可操作性
在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取代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以下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对应的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4.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通过上述对比,此次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无效认定更加细化、严格,实践中更具操作性。对于民间借贷合同,首先审查是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其次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将此两种情形排除后,再逐一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无效情形。
3. 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作为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参照标准
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第一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取消了此前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规定,只是简单的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并未规定违约责任的标准依据,导致审判实践中对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存在无据可依的困难境地,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实践中对此条的诟病相当大。
此次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终于对此种情形作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追究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做到了有据可依。
4. 对新旧利率的衔接适用兼顾了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利益,更加合理
第一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此条规定一出,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资本圈都引起了相当大的震动,此举虽说打击了高利贷,但民间借贷中并不只有高利贷,24%曾经是法定利率的最高上限,民间借贷利率只要未超过24%,均应视为合法。对于不诚信恶意违约者,理应受到惩戒,而不应让守法的债权人承担一定恶果。更有人认为,此举会让民间融资变得更加艰难。
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根据民间呼声对此条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不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1.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也即,2020年8月20日之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对利率的主张,以合同成立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或之后为限,可采取“24%利率上限+4倍LPR利率上限”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合同成立时间和到期时间均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适用24%的法定利率上限;
②合同成立时间早于2020年8月20日,到期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适用“24%利率上限+4倍LPR利率上限”;
③合同成立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适用“4倍LPR利率上限”。
此规定更加合理,兼顾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需特别注意的是,在第一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至第二版出台之间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可考虑变更诉讼请求,以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