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苏州的一起离婚判决引起了大家的广泛热议,苏州的谭先生与王女士在2015年结婚,王女士婚后辞职当起了家庭主妇,全职照顾孩子和家庭,后双方感情不和,谭先生在2022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同时判决谭先生补偿给王女士3万元经济补偿金,该判决瞬间引起了网友的吐槽,有人质疑女性为家庭的七年付出为何如此廉价。
实际上,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一方对于另一方的经济补偿金都在10万元以下,只有极少数的案件才会高于10万元,因此苏州的这一起判决并非孤例。网友们认为经济补偿金过低,一方面是混淆了婚内共同财产与经济补偿的区别,所谓的经济补偿,所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只要是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就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补偿,这种补偿与财产分割不同,婚后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精力和时间,是对自身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因此另一方有必要对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进行补偿,但这种补偿并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即有形财产进行分割。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说,目前的经济补偿金确实存在过低的情形,因为家庭情况不一,国内也没有统一的离婚经济补偿标准,所以法院只能依据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几个方面进行考虑,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判决,在此情况难以对这种无形财产进行正确的评估,从而导致一些案件中经济补偿金过低。
在这类案件中,如果一方想要获取更高的经济补偿金,应当详细地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进行说明和举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提交孩子老师沟通的聊天记录、接送孩子的行程记录或者照顾老人期间的住院病历等相关记录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