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父或母再婚后支付自己子女的抚养费时,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的,是否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核心提示: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因此,认定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需明确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
案例类型:民事案件
案 由:抚养费纠纷
案 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撤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审判人员:侯卫清(审判长)、许洁、潘兵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
裁判日期:2015年4月23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卫清
代理审判员 许 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