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工程建筑行业中的劳务用工,能够被认定为工伤,总结起来就是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在建筑行业,常见到劳务用工外包,而具体到工伤保险的购买责任主体上又会发生推诿无法具体落实的情况,国家为了保障实际工人的人身权益实际就是外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别规定如果存在承包方进行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个人的,承包人应当首先向提供劳务的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上下班途中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期间。
法律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在上下班途中,对于劳务用工的人而言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适用工伤的空间是非常小的,不过,在工程建筑领域司法实践较为认可。
三是,在交通事故中不能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责任的认定应以交通部门下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或作为乘车人或承担次要、同等、无责任。
法律规定:
1.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在该条第(四)(五)项中,对对于企业违法分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劳动者即使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妨碍用工单位成为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