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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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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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发布者:赵健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8日|分类:经销代理 |813人看过

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调查核实了有关事实,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当时原告只有19岁,涉世未深,而被告已经27岁,双方年龄差距较大,双方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便一起生活,感情基础脆弱。婚后由于被告不务正业,长期赌博,致使家庭生活贫困不堪,甚至达到了朝不保夕、食不果腹的悲惨境地,但是在这种穷困潦倒的生活状况下,被告不仅一直不思进取,不尽家庭义务,还经常欺负原告,时常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原告在这样一个身体和精神都备受折磨的家庭中苦苦的煎熬了长达五年之久,原告的忍气吞声不仅没有令被告有丝毫的悔改,反而令其变本加厉,被告的行为令原告对其彻底丧失信心,更令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生活无法继续维持,在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只好离家出走在外谋生。基于上述事实,《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之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二、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合分居长达二十年,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原、被告自1998年分居至今,已长达近二十年之久,期间双方一直保持着互不来往的陌生人状态,双方的婚姻生活早已名存实亡。根据我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原、被告的婚姻状况足以达到“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三、原告的重婚行为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其是受到刑事追究不影响本案的审判。

原告在与被告分开后与他人一起同居生活至今,但是从原告的主观意识出发,其并没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当时原告因年少无知,又没有接受过文化教育,加上自身又没有与被告领过结婚证,所以根本不知道自己当时是事实婚姻受法律约束,即使根据现有的《刑法》规定,原告可能构成重婚罪,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两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本案中,如果被告魏太永不追究原告的重婚行为,人民法院并没有依职权移送至公安机关的义务和必要,况且被告魏太永这二十年一直都没有追究原告的重婚行为,而且对原告的起诉行为也采取漠视不理睬的态度,足见其对原告也早已没有任何留恋或憎恶之情。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之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也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并没有规定是夫妻哪一方重婚,所以应理解为夫妻有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就应当判决离婚,那么,再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虽然是原告有重婚行为,但是原告原本也是本次婚姻中的受害者,她的重婚行为并未造成任何严重的后果,还请人民法院能够认真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判决离婚。

四、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原被告分居长达二十年,双方都早已有了稳定的新生活,根本没有重新再在一起生活的可能性。美好的婚姻是两情相悦,是心心相知,是风雨同舟,是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与拼搏,而原、被告之前在一起的生活的几年是贫困与暴力交加、苦不堪言,而近20年的婚姻模式则是长期分居、互不联系,形同陌路,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再维持下去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如果法院再用法律的名义强行将原、被告“捆绑”在一起,不仅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更是对原告现在这个家庭的一个极大困扰。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分居长达二十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请人民法院能够从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出发,体谅原告的无知与无奈,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赵健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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