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贩卖氯胺酮3986.6克,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属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案件经过
2015年11月2日22时许,张某某受同案被告人李某某及毒品卖家双方委托,居间促成交易毒品氯胺酮3986.6克,并从卖家处获利5000元,李某某携带毒品在返回途中被抓获,后张某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2刑初65号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李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办理情况
本案查获毒品氯胺酮3986.6克,数量大,根据2016年广西的量刑标准,对张某某而言一般情况下量刑是无期徒刑,想要获得有期徒刑判决难度很大。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案件,经阅卷、会见潘某某,仔细梳理在案证据,找到2个对被告人有利的辩点进行罪轻辩护。一是张某某在本案中的角色是居间促成交易,有别于真正的毒品卖家。二是本案中另一被告人是毒品再犯,而张某某不是,根据相关司法文件规定要区别对待。该2个辩点经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庭审结束后,立即递交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找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张某某获得轻判,辩护取得较好效果,被告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建议
在涉毒案件实务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案件的定性没问题,律师只能在量刑方面下功夫找辩点。贩卖毒品的方式不同,对行为的定性也就不同,直接影响到量刑,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注意区分贩卖毒品不同的交易方式。要注意区分同案犯之间不同的前科情况,灵活运用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力求最大限度为被告人争取有利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