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1人轻伤二级、1人轻微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财物损失74332元),数罪并罚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得以轻判。
案件经过
2016年6月28日12时许,吴某某受债权人委托向债务人杨某某催债未果,遂纠集范某某4人等人殴打杨某某,打砸杨某某开办的公司,致杨某某轻伤二级,杨某某的员工1人轻微伤,砸毁公司财物一批、奥迪车一台,损失共计74332元。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5刑初437号一审判决认定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办理情况
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整个办案过程专注于2件事:一是积极联系债权人与被害人,尽力做好双方的工作,同时借力办案单位,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为被告人赢得一个有利情节。二是在卷宗材料中努力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辩点,在主犯之间尽量作出区分。律师了解到承办法官比较注重犯意的提出者这一偏好,律师根据在案证据证明本案的犯意提出者不是本律师的被告人,最终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承办法官采纳,给予轻判。
律师建议
因民间债务引发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故意伤害、抢劫等刑事犯罪时有发生,建议催讨欠款时务必要依法依规,切不可触碰法律底线。如果不慎引发刑事案件,应想办法积极与受害人协商沟通,妥善处理好赔偿事宜,获得对方的谅解,并形成书面材料递交法庭,做为对自己从轻处罚的依据。其次,此类案件一般是多人参与,律师在审查卷宗材料时要注意区分主从犯关系,从中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辩点。最后,如果自己没有能力妥善处理好上述事宜,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帮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