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结果
本案经检察院2次要求补充侦查,法院2次延期审理,最终一审判决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9个月,罚金20000元,在量刑档最低起刑点判处刑罚。
案件经过
2017年3月13日20时许,李某某在鹿寨县寨沙镇新兴路边将0.66克冰毒卖给沈某某,收取毒资100元人民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李某某驾驶的车上查获冰毒16.58克,氯胺酮19.44克。鹿寨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3刑初540号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9个月,罚金20000元。
办理情况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毒品卖家持毒待售,特勤假买的涉毒案件。律师侦查阶段就接受委托介入案件一直到一审结束,整个辩护过程一直在和办案的各个机关据理力争,最终控辩审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给予李某某轻判。律师发现公安机关存在使用特勤不规范问题。在关键物证毒资的提取扣押方面,存在证据固定不规范问题,直到第二次开庭,购毒者购买毒品的100元纸币始终未到庭。证人证言存在诸多违反常情之处,购毒者居然能够清楚记得纸币的编号,办案单位对此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律师在三个阶段不断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在审判阶段提出让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申请办案警察出庭接受质询。经努力,承办法官最终给予被告人李某某轻判,在最低量刑起点量刑,辩护取得较好效果,被告人及委托人都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建议
律师办理特勤介入的毒品案件需要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不仅要熟悉毒品案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还要熟悉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的各种方式方法,否则难以从在案证据中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辩点。律师还要善于利用证据上的瑕疵据理力争,敢于善于利用程序方面的权利,与各个办案机关沟通协调,争取对被告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