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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

2020年02月05日 | 发布者: 李永东 | 点击:28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结果一审判决认定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4.85克冰毒、9.24克海洛因)、容留他人吸毒罪(4人),数罪并罚判处慈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得以轻判,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案件经过2016年3月23日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4.85克冰毒、9.24克海洛因)、容留他人吸毒罪(4人),数罪并罚判处慈某某有期徒刑12个月,得以轻判,被告人服判不上诉。

案件经过

       201632318时许,慈某某在其住处柳州市柳南区某民房内容留朱某某、王某某、韦某某、莫某某以静脉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在慈某某住处查获冰毒4.85克、海洛因9.24克。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刑初341号一审判决认定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个月,罚金10000

办理情况

       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介入案件,慈某某认可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对容留他人吸毒罪持有异议,辩称自己当时不知道该4人在自己开设的麻将馆的房间内吸毒。针对慈某某辩解,律师仔细查阅4个吸毒人员的供述相互矛盾、现场未查获吸毒工具、实地勘察吸毒工具丢弃地点不符合常理等疑点,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法院遂延期审理一次。经律师据理力争,虽没能打掉容留他人吸毒这一罪名,但承办法官在给该罪量刑时给予了从轻处罚,慈某某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建议

       办理涉毒案件有相当的特殊性,如果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务必要尽早,以防止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灭失。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审查的时候要有勇气如实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以利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律师在办理涉毒案件时要注意将在案证据做多方面比对,尽可能要勘察现场,从中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辩点呈现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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