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犯盗窃罪,涉案金额3370元,判处张某某拘役4个月,罚金4000元,得以轻判,被告人服判不上诉。
案件经过
2018年12月11日10时许,张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带小孩看病时,趁坐在其身边的韦某某不注意之际,将韦某某价值3370元手机盗走,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刑初341号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4000元。
办理情况
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在会见了被告人得知手机尚未出卖,遂立即联系办案单位提取被盗手机挽回损失,争取到了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借退赃之机,请求办案单位从中协调律师与失主的沟通,获得失主对被告人的谅解。在案件流转程序中,先后积极与检察院、法院沟通交换意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争取被告人在程序的适用上获得从轻处罚。经一系列工作,张某某获得轻判,张某某及其家属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建议
盗窃犯罪案件是传统常见案件,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有通盘考虑意识,尽一切可能争取到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和证据,例如追赃退赃、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利用程序争取轻判等环节。再有是辩护工作一定要迅速及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务必要第一时间就与具体的承办人员取得联系,做好辩护意见的交换。